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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东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仲裁期间作出(2020)辽0681执保127号执行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的房屋(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和坐落于东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东港国用(2012)第19020号],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查封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2021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1)辽06执恢7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财产,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后流拍,二拍流拍价格为4314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上述房屋和土地抵顶本案执行款43141000元,执行费1105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的房屋(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和坐落于东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东港国用(2012)第19020号]总计作价4314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