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0)第2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仲裁程序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辽0681执保127号保全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的房屋(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和坐落于东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港国用(2012)第19020号],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查封已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的房屋(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和坐落于东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东港国用(2012)第1902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