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普通合伙人),住所地东港市北井子镇临海村林屯组鹤大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再审申请人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再审申请人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回执的记载为收件人拒收。由于再审申请人拒收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及当事人质询,依法应视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