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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0)第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955.75元。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和公积金信息。经查,坐落于东港市××新景花园××楼××室(不动产权证号:C2011000267)、东港市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1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C2011000270)的房屋为被执行人***、***共有;坐落于东港市××家园××楼××室(不动产权证号:C20110900568)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另查,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的房屋(证号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和坐落于东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港国用(2012)第1902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1月19日,依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681执保127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和土地进行保全查封。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和土地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