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财保9号 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利,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1月8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丹东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门市房屋(面积60.71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20000元);2、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所属商业土地(面积24.59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名下:1、新城区88号公馆三期16号楼2502室房屋(面积422.6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50000元);2、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104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70000元);3、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203室房屋(面积47.2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10000元);4、大东区花园33号楼301室房屋,(面积59.51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10000元)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东港经济开发区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335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5343200元);2、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房屋(面积11679.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2490721.23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作为担保。2020年1月17日,丹东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门市房屋(面积60.71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20000元);2、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所属商业土地(面积24.59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000元),予以查封。 对被申请人***、***名下:1、新城区88号公馆三期16号楼2502室房屋(面积422.6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50000元);2、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104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70000元);3、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203室房屋(面积47.2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10000元);4、大东区花园33号楼301室房屋(面积59.51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10000元),予以查封。 对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东港经济开发区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335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5343200元);2、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房屋(面积11679.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2490721.23元),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