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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 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东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1月8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保全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辽068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一、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门市房屋(面积60.71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20000元);2、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所属商业土地(面积24.59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名下:1、新城区88号公馆三期16号楼2502室房屋(面积422.6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50000元);2、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104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70000元);3、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203室房屋(面积47.2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10000元),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位于东港经济开发区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3360.14平方米,,保全金额为5343200元);2、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房屋(面积11679.8平方米,,保全金额为32490721.23元),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1.查封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门市房屋(面积60.716平方米,权证号:20110xxx)中权属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部分; 2.查封被申请人东港市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东区祥瑞家园1号104室所属商业土地[面积24.59平方米,国用(2013)第10xxx号]中权属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部分; 二、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新城区88号公馆三期16号楼2502室房屋(面积422.68平方米)中权属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部分; 2.查封被申请人***、***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104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权证号:201100xxx)中权属价值人民币370000元的部分; 3.查封被申请人***、***大东区新景花园2号楼1203室房屋(面积47.28平方米,权证号:20110xxx)中权属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部分; 4.查封被申请人***、***大东区花园33号楼401室房屋(面积59.51平方米,权证号:2000121xxx)中权属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部分。 三、1.查封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港经济开发区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3360.14平方米,权证号东港国用(2012)第19xxxx号]中权属价值人民币5343200元的部分; 2.查封被申请人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市新兴区市府花园8号楼房屋(面积11679.8平方米,权证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中权属价值人民币32490721.23元的部分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