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36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出生,山东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梅。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
被告:邵云方,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龚飞虎,男,1975年出生,汉族,江苏省人。
被告:冯磊坡,男,汉族,1984年出生,河南省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龚飞虎、冯磊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龚飞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龚飞虎、**的起诉。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