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469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邵云方,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
被告:冯磊坡(又名冯磊波),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冯磊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云方、***的起诉。
审判员  刘水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