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
经营者:贺利珍,女,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2022)陕0881执保51号案件中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已申请撤诉,故对本院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