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73号
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
经营者:贺利珍,女,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
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神木市天达良五金机电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