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丰建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32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宁,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金鹿路。
法定代表人:黄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金鹿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不缴纳诉讼费,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