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4385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冯磊坡,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
被告:龚飞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磊坡、龚飞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20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