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坡、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1724号
***、**坡、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坡、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43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坡、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74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坡、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438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