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82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金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