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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3922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21MAOPXTYU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2167435833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边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