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3922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21MAOPXTYU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5062167435833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能兴辉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辉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边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