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7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际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1708A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咏柳,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上诉人广州蓝际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咏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蓝际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蓝际公司无须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900.5元;2.确认蓝际公司、陈咏柳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11月13日解除;3.蓝际公司无须向陈咏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70.03元;4.蓝际公司无须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年终奖奖金844.82元;5.蓝际公司无须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53.95元;6.陈咏**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蓝际公司与陈咏柳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蓝际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咏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工资差额3900.5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蓝际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咏柳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交通津贴300元、通讯津贴3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蓝际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咏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85.02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蓝际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咏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年终奖金844.82元;六、蓝际公司无需支付陈咏柳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53.95元;七、驳回蓝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陈咏柳负担。
判后,蓝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蓝际公司与陈咏柳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3日解除;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蓝际公司无需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900.5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蓝际公司无需向陈咏柳支付经济补偿金17985.02元;4.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蓝际公司无需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年终奖金844.82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咏**担。上诉理由:一、陈咏柳与蓝际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18年11月13日,是陈咏柳自动离职。陈咏**2018年11月5日下班后,突然告知蓝际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蓝际公司未予同意,并通过电子邮件及邮寄方式向陈咏柳发出《到岗通知书》,但陈咏柳未到岗。蓝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3日向陈咏柳送达《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件》,双方劳动关系因陈咏柳擅自缺席不到岗,视为自动离职而解除。二、蓝际公司不存在欠付陈咏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自2018年5月起,陈咏柳的基本工资为4100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一致。至于没有发放绩效奖金,是因为陈咏柳的绩效考核评分低于6分,未达到《综管部月绩效奖金考核制度》第8.1.1条、第8.1.4条规定的发放标准。因此,蓝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向陈咏柳发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关于蓝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如前所述,蓝际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陈咏柳提出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于陈咏柳自动离职,因此蓝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蓝际公司无需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年终奖金844.82元。关于年终奖,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应由蓝际公司决定。陈咏柳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均是蓝际公司对其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多少的考量因素,即使陈咏柳2017年有年终奖,也不意味着蓝际公司2018年需要向其发放年终奖。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年终奖金属于浮动工资,结合陈咏柳2018年的综合表现,其考核多次不及格,蓝际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陈咏柳不予发放年终奖。一审判决向陈咏柳发放年终奖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蓝际公司的上诉请求。
陈咏柳答辩:一、陈咏柳已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2018年11月5日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原因是,蓝际公司长期不足额支付工资,对陈咏柳进行各种不公平待遇,威胁恐吓对陈咏柳绩效打零分或低分,进行公开侮辱和人身攻击,强行调岗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二、蓝际公司违反法律,不按照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根据以往工资单显示,双方约定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上述工资没有固定发放,但蓝际公司却只按照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刻意混淆视听。三、蓝际公司存在拖欠陈咏柳工资的情形,陈咏柳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蓝际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四、蓝际公司为了达到不发放年终奖的目的,推翻其在仲裁和一审中承认的事实,违反自己制定的制度,极度不诚信,不应得到支持。总之,恳请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蓝际公司的无理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及蓝际公司是否应向陈咏柳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金。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问题。根据蓝际公司向陈咏柳发出的《到岗通知函》和《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件》内容可知,蓝际公司已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陈咏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且如通知所言,陈咏柳自2018年11月6日起未再回蓝际公司上班,所以,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蓝际公司认为,陈咏柳要求解除的理由不属实且蓝际公司未予同意,故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双方劳动关系应因陈咏柳擅自离岗达到5天,根据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自送达至用人单位即生效,至于解除理由是否成立,只与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相关,并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此,蓝际公司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蓝际公司主张,因陈咏柳该期间的绩效评价均低于6分,故没有每月绩效奖金。对此,蓝际公司虽提交了该期间的月绩效考核表予以佐证,但该考核表均是蓝际公司单方面作出,陈咏柳并不确认,而蓝际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作出上述较低甚至0分评分的考核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按照陈咏柳在2018年5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算出该期间的工资差额后判令蓝际公司向陈咏柳支付,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蓝际公司以考核为由主张不存在差额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如前所述,蓝际公司确有扣发陈咏柳工资的情形,陈咏柳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此认定基础上,判决蓝际公司向陈咏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蓝际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8年年终奖金问题。蓝际公司虽然主张陈咏柳因综合表现不佳无权取得年终奖,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而,原审法院根据蓝际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以往工资发放惯例,参照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计算标准,依法核定蓝际公司向陈咏柳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的年终奖金,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蓝际公司应向陈咏柳支付交通津贴和通讯津贴以及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双方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蓝际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婷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