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3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简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80号安华汇四层L4B036、L4B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6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简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简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合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合升公司赔偿36798.6元及更换所有不合格产品。事实和理由:(一)合升公司隐瞒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向我方出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我方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我方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合升公司应向我方赔偿36798.6元;(二)简多公司累计欠款12266.2元已经分两次支付给合升公司。第一次于2020年6月10日退货2325.76元,第二次于2020年12月7日支付了4000元,实际未付款为5940.44元;(三)合升公司提供产品为含税13%的价格,到目前为止全部未向我方提供对应发票,应该扣除13%税点,共计1594.61元。
合升公司辩称:(一)关于质量问题我方与简多公司的立场是一样的,我方是经销商不是生产商或厂家,所以我方销售产品有售后团队。我方向厂家承诺,如果在我方的代理区域中出现一些偶尔有瑕疵的产品,我方都在积极回应,帮简多公司处理。就该情况双方也沟通过,且有积极地处理。(二)关于税点的问题,我方是可以开发票给简多公司,我方一直是13个点的税,我方与简多公司合作有2、3年了,以前给简多公司开的税票都由我方承担。其金额是含税的金额,这方面双方都没有异议。尚欠的货款,简多公司称是5940.44元,因为简多公司这个发票上面有一个对账,我方也承认这个金额5940.44含税。
合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简多公司向合升公司支付到期货款6491.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支付,共计220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简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简多公司向合升公司支付货款6491.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91.3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0元为限);二、驳回合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简多公司负担(合升机公司已预付受理费25元,一审法院不作退回;简多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直接向合升机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简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销售出库单,证据1-2拟共同证明货物有质量问题。经质证,合升公司意见如下:我方对证据2的三性予以确认。但我方不是生产方,而是经销商即代理商,我方所经销产品全部都有出厂合格证及国家3C认证,简多公司提及的售后问题我方都解决了。如果后期还有一些售后问题,简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扣取我方的货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涉案货款是否含税,该税点应由谁负担;(三)简多公司尚欠货款数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简多公司对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货款含税,该税点应由合升公司负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因涉案货款含税,税点应由合升公司负担,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扣除税点后,简多公司的尚欠款项为5940.4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简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简多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40.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40.4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0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广州简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简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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