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3483号
原告: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6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756527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红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93号A2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AFU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红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合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