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 负责人:余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王屋山路交叉口北200米/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联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电信公司)及一审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漯河联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漯河联通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漯河联通公司经再次核实,发现了《河南C网传输资产杆路二次划分确认表》,该表显示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确认将案涉线路划归漯河电信公司所有。漯河联通公司没有使用案涉线路,发生事故后也是漯河电信公司对该线杆予以维修。本案二审判决依照《漯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确认表》认定案涉线路为漯河联通公司与漯河电信公司共同使用错误。“河南联通”是之前挂设线缆上的字样。提交新证据,一是中国电信置换入资产(传输资产二次划分部分)交割情况说明函一份;二是《河南C网传输资产杆路二次划分确认表》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漯河电信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认定赔偿责任时应对事故发生原因深入考察综合认定。二审已经查明案涉线杆上挂有两根通讯光缆,分别为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所有。由于两根通讯光缆形成的不均***,造成案涉线杆底部折断后处于倾斜状态,加大道路通行危险性。本案二审认定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互负连带责任,彰显公平公正的民事法律原则。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漯河市郾城高级中学教师。2019年3月14日晚上,***骑行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从老家***村返回学校途中,撞上斜倒在地上的电线杆,造成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漯河电信公司和漯河联通公司共同签章的《漯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确认表》显示,涉事线路资源所有方为漯河联通公司,资源共享方为漯河电信公司。涉事线杆附挂“河南联通”字样光缆,《漯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确认表》同样显示涉案线路为联通、电信公司共同使用。涉案的电线杆附挂有二根光缆线,其中一根系漯河电信公司使用,另一根光缆线上标注有“河南联通2007”字样。漯河联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并不使用案涉线路,因此,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二审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是涉案线路的共同使用人并无不当。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在使用案涉线路中,由于未及时管理斜倒在地的电信杆,加大了道路通行危险性,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二审认定漯河联通公司和漯河电信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应对***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漯河联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娜 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