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103民初319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7425795M。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王屋山路交叉口北200米。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29598668W,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
负责人:余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联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漯河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漯河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2254832.24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是漯河市郾城区高级中学教师,2019年3月14日晚上七点多钟,原告从郾城区商桥镇***老家返回漯河市郾城区高级中学,途径郾城高中西边的路上时,被被告斜倒在路上(离地约1米多高)的电线杆撞伤。后原告被勒桥村村民***发现,被120紧急送往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因原告伤情严重,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无法治疗,又被紧急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紧急手术治疗。
因本次事故原告受伤严重,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原告家属负担不起,为了原告能够继续接受治疗,原告就花费的部分医疗费先行对二被告进行了诉讼主张,该案经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11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11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判决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除去第一次起诉的医疗费外,原告为后续治疗又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现原告的病情已经相对稳定,为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具体赔偿数额,原告已经向贵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漯河电信公司辩称,我方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漯河联通公司辩称,涉案线路系中国电信线路,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漯河市郾城高级中学教师。2019年3月14日晚上,***骑行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从老家***村返回学校途中,撞上斜倒在地上的电线杆。2019年3月15日早上6点钟左右,村民***发现***头破血流躺在地上,遂打电话通知***家人。后***被120送往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脑出血、胸椎压缩性骨折、头皮下血肿、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原告住院期间因花费较大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后经一审、二审,原告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的各项损失已判决处理。2020年7月10日原告出院,其于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10日住院39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13996.44元(包含院外购药)。2020年7月21日,漯河冠东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委托,对***的伤情做出漯冠东**所【2020】临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颈椎骨折并脊髓等部位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级。2、***的误工期、护理期应从本次损伤之日起至本次评残前一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3、***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建议其护理人数为1-2人。”原告支出鉴定费1400元。
涉案的电线杆附挂有二根光缆线,其中一根系被告漯河电信公司使用,另一根光缆线上标注有“河南联通2007”字样。经现场勘验,漯河联通公司否认该根光缆线为其所有和使用。另外,事故电线杆上有被告漯河电信公司的标志,且漯河电信公司负责涉事区域线路、电线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事故发生后,漯河电信公司已对电线杆进行了维修。
2008年,被告漯河电信公司与漯河联通公司对本地传输网资产进行了划分(资产分家),漯河电信公司提供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电信分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联合下发的《本地传输网资产划分指导意见》(二)杆路资源划分方法约定:杆路的维护由资产所有方负责,双方拆分前的杆路上所附挂的光缆互不支付费用,双方均有在本次拆分中涉及的全程杆路上进行光缆附挂的权利,每方仅能在杆路上附挂两条以下光缆,但相关建设维护工作要服从资产所有方的管理。
另查明:已生效的(2019)豫11民终1776号判决书认定,原告***负事故10%的责任,被告漯河电信公司和漯河联通公司是涉案线路的共同使用人及维护人,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二被告过错行为存在有直接因果关系,两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两公司对***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生效的(2019)豫11民终1776号判决书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了确定,本案应比照执行。原告***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613996.44元;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7440元(70元×392天);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9055元(45677元÷365天×392天);四、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34200.97元×20年);五、精神抚慰金80000元;六、交通费10500元(20元×390天+2700元);七、鉴定费1400元;八、后续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和现状,暂按10年计算,二人护理期限按2年,数额为182708元(45677元×2年×2人),一人护理期限按8年,数额为365416元(45677元×8年×1人),共计548124元(182708元+365416元)。如产生超过此期间10年的护理费损失,原告可依照法律另行主张权利。九、误工费,因原告系教师,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合计为2014534.84元,二被告应承担的数额为1813081元(2014534.84元×90%)。被告漯河联通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81308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由原告***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