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1253号
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6层601-4(昌平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HYC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西梧州市******57号906、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400MB17306030。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西玉林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石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4993380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万秀生态环境局,第三人广西玉林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2元,减半收取计10936元(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薇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