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574号
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6层601-4(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经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闫翼骎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