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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574号 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6层601-4(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经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净水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闫翼骎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