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3032号
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学园路**院**楼**6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方北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