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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3民初596号 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650158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北城世纪城A6***苑16幢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JA6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计4609元,由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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