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8701号
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南海川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9998495。
法定代表人:魏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泉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新闻大厦10层,组织机构代码91370811694408210U。
法定代表人:韩纪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撤诉费1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