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1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6099984-9。
法定代表人:魏义军,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泉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9440821-0。
法定代表人:韩纪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泉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被告泉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08民终474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亿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亿维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斌
人民陪审员张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