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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申1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额日德尼,该苏木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内***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诚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辉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诚创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时最终方案已经出炉,但辉苏木人民政府一直拖延取图。诚创公司2017年5月26日方案汇报会上提交的即是最终方案,得到与会人员一致认可,故一、二审法院认为诚创公司提交的不是最终方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辉苏木人民政府取图纸,但辉苏木人民政府一直以财政没有拨款为由不取图纸。辉苏木人民政府不主张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合同约定诚创公司应于2017年4月履行的交付义务期限应当延后。(三)辉苏木人民政府原书记吉雅出具了书证证**苏木人民政府拖欠第二笔设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创公司与辉苏木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第四条之约定,诚创公司应于2017年4月向辉苏木人民政府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根据诚创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诚创公司于2017 -3- 年4月并未交付设计成果,且诚创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于2018年10月知道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前,已按辉苏木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苏木人民政府取图纸,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诚创公司请求辉苏木人民政府支付剩余款项并无不当。综上,诚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4- 审判员杜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坤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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