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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9号-7幢3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做出的(2022)甘04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931元(含执行费20079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