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9号-7幢3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做出的(2022)甘04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931元(含执行费20079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