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1797号
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66-34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8号楼11层1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雯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冯文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