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316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南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