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龙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执异108号 案外人:龙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汇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欣鑫超纤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山东科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 被执行人:山东龙口信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住所地龙口市北。 被执行人:***亿达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特瑞斯通用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中止对被执行人龙口市欣鑫超纤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口市北马镇簸栾工业园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北马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04】第1168号)及其附属设施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