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志新、江苏正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025号
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济富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
被申请人:季志新,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志新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志新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