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025号之一
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济富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季志新,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