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025号之一
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济富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季志新,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