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督检人: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校对人: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0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济富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0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