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265号
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济富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