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142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3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