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第3498号
原告***。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港新花苑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