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1429号
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