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1429号
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