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955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新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宛诗,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力、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