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乡长。
本院在执行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国 祚
审判员 房 国 军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