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原审被告:***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原审被告***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应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一审判决判令***承担责任的依据是***、鹏程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建业公司出具的结算确认书,但庭审中,***否认该结算确认书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并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对结算确认书中“***”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写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国 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