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孙XX,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张XX,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张XX、沈阳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X、沈阳XX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孙XX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辽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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