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孙XX,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张XX,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张XX、沈阳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X、沈阳XX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孙XX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辽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