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厚商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3号(1-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原审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顺市盛达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 法定代表人刘占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盛达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第一,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除了雇主之外,还有其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本案中,***主张受**雇佣,原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承包该工程,忠厚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进行施工管理,**亦主张其日工资由**对其微信转账,并且提供了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重审后,应**案涉工程的分包情况,追加雇主,**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承担者。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原审中查明**为被上诉人垫付医疗费29991.29元一节,但关于垫付资金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该笔资金的陈述均不一致,重审后应查明款项来源,以便准确确认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责任人应具体承担的款项。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