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钢钢铁有限公司、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1516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钢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沪连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钢钢铁有限公司与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辽0283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2769.0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2769.0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2769.0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    彩    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