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886号之一
原告: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大东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做出(2022)辽0112民初188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0170.5元。现申请人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0170.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