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83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65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冬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太平岭乡歇马村郭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1097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冬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60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400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线上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冬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被执行人大连冬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