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恢12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普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详见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收到和解款项后放弃没有执行到位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经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经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