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蓬安县财政局、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安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526号。

负责人:胡玉祥,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董事长。

原审被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526号(财政局9楼)。

法定代表人:祝皓。

原审被告:四川蓬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建设南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祝皓。

原审第三人:蓬安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祝皓。

上诉人蓬安县财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四川蓬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蓬安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5月26日,上诉人蓬安县财政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蓬安县财政局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蓬安县财政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