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479号
原告:镇坪县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1B。
法定代表人:翁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XXXXX2W。
法定代表人:杜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坪县某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8月31日,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某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坪县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春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革永婷
书 记 员 姚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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