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终12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公路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裕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以国家审计为准。案涉工程2019年交工,2020年9月经初审形成结算审核报告,决算审计持续了两年多,导致工程至今未结算。原审未查清决算审计两年多未出结果的原因,也未查清市公路局抗辩的缺陷问题是否修复,仅以工程尚在决算审计中驳回川交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