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终12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公路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裕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以国家审计为准。案涉工程2019年交工,2020年9月经初审形成结算审核报告,决算审计持续了两年多,导致工程至今未结算。原审未查清决算审计两年多未出结果的原因,也未查清市公路局抗辩的缺陷问题是否修复,仅以工程尚在决算审计中驳回川交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